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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優秀醫院院長和突出貢獻獎評選條件

2016年07月20日 17:13

一、 優秀醫院院長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扎實落實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積極投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在深化醫改中取得良好成效。
    2、堅持公益性辦院方向和“以人為本”、“以病人為中心”的管理、服務理念,重視醫德醫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醫院的服務質量和效率受到社會和行業的高度認可。
    3、具有較高的現代醫院管理水平和領導能力,重視醫院內涵建設和學科人才隊伍建設,在醫院管理方面取得了創新性業績,團隊凝聚力強,員工滿意度高。
    4、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所在醫院在醫療救助、援邊援外、抗震救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表現突出;響應政府號召,開展對基層衛生機構幫帶活動,并取得良好效果。
    5、近三年內,本人或所在醫院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院長或醫院考核中名列前茅;或被評為省級以上(含省級)醫院管理或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先進個人或單位。
    6、自覺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近三年內,本人未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所在醫院沒有發生過重大責任醫療事故、群體性違法違紀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不良執業行為或安全事故。
    7、為醫院現任正院長。截至2016年4月30日,任正院長時間滿三年以上或在醫院任正、副院長連續滿五年以上,其中任正院長滿兩年以上。
    8、所在醫院是中國醫院協會單位會員,并認真履行會員義務,積極支持、參與中國醫院協會的活動。

 

二、突出貢獻獎評選條件
        突出貢獻獎的評選標準除了符合上述8條優秀醫院院長評選標準外,在醫院發展、改革、管理方面應做出突出業績和重大貢獻,主要體現在創新能力卓越、行業引領作用突出、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等方面。